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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 号),设置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为主管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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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全省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布局、经费综合平衡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单位。
(四)对全省印刷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举办全省性和重大的文体活动;组织全省重点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审读、鉴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对外交流;审核、报批对外文体交流项目和进出口文化精神产品。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发放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和体育市场,以及其他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社会文化市场。
(八)负责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系统的队伍建设。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