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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中国地震局: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 办公电话:010—68219525(值班室)

中国地震局职能职责

中国地震局负责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中国地震局成立于1971年,时称国家地震局,1998年更名为中国地震局,201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一)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三)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八)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地震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地震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震灾应急救援司,相应核减事业编制16名、正副司长职数3名。

调整后,中国地震局内设机构7个,机关事业编制149名,正副司长职数27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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